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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在办公室等地多次强奸女嫌犯并勒索要“保护费”,细节披露

法者心声 2022-12-05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广东清远一“90后”辅警队队长,多次强奸并敲诈勒索“保护费”。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公布了该起强奸、敲诈勒索案起诉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出生,清远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辅警队队长)。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起诉书上看到,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晚上23时许,清远市公安局三坑派出所的辅警夏某某、邓某运、欧某杰以被害人谢某凌涉嫌从事卖淫活动为由,将其带回三坑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在派出所二楼办公室询问谢某凌,向其索取每月2000元“保护费”并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谢某凌发生性关系。之后夏某某以罚款为由没收谢某凌随身携带的现金800元,还要求谢某凌通知家属缴交了3000元“罚款”后才放其离开派出所。夏某某向谢某凌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未开具行政罚款收据,由其本人非法占有。

  2.2019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打电话联系黄某菊(谢某凌堂嫂),并约其与谢某凌、谢某麒(谢某凌堂兄)三人到三坑镇金泉酒店商谈,提出“关照”他们在三坑镇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并借机索要“保护费”。随后,夏某某在金泉酒店的101房内,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谢某凌发生性关系。

  3.2019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打电话约被害人谢某凌三坑镇皇朝KTV附近见面,并载谢到清四公路往太平方向一处乡道边的空地,在车内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谢某凌发生性关系。

  4.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其白色本田小车将被害人谢某凌搭载到三坑镇丰收农庄的1号房间内,收取谢的“保护费”2000元,并在房间内胁迫谢某凌与其发生性关系。

  5.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被害人冉某华经营的麻将档违法为由,多次打电话向冉某华索要香烟,先后六次索得黄色硬盒装芙蓉王、红色五叶神、青色五叶神等香烟共8条,价值合计人民币1080元。

  6.2019年年中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检查住宿、消防等为由,到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经营的丰收农庄向被害人严某芬索要财物,先后二次索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红色五叶神香烟、药材酒、茶叶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600余元。期间,夏某某还多次带朋友到丰收农庄免费泡温泉、吃饭等,共消费约人民币3000元。

  7.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检查消防、创文情况为由,到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经营的某休闲中心向被害人陈某江在索要财物,先后三次索得黄色芙蓉王牌香烟6条、月饼2盒、茶叶1盒等财物,价值合计约人民币1760元。

  8.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某带人检查被害人潘某明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经营的麻将档,后通知潘某明第二天到三坑派出所二楼办公室接受询问,期间向潘某明索要财物。2019年10月初、11月初的晚上,先后二次向潘某明索得黄色芙蓉王牌香烟4条,价值合计约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谢某凌、冉某华、严某芬、陈某江、潘某明财物合计人民币15000多元。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胁迫的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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